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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严禁垄断企业职工掏取国有资产
    

相关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中小国企,企业不得提供持股融资服务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无章可循的历史即将终结。国资委昨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国企改制中引入职工持股、国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稿指出,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意见稿表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

职工持股企业范围也将受到严格控制。意见稿强调,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若有需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持有其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意见稿特别指出,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此外,意见稿还对职工持股形式、职工股份转让、入股资金来源等问题做了规定,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可以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也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国资委昨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严禁国企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对国企员工持股、投资行为进行了层层细化规范。业内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各项规定对杜绝关联交易和斩断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有明显作用。“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相关措施无疑是防范国资流失的特效药”。

避免转移利润遏制国资流失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企职工原则上仅限持有本企业股权,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的行为均被限制。同时,国企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的行为也被明令禁止。

“集团公司领导在子公司或者参股企业持股,涉及到利益转嫁的问题,可能造成集团公司的资源向所持有的子公司倾斜,所以一定要在此把好关。”国资委研究中心相关人士表示。

而一位曾经参与意见制定人士也认为,母公司管理层与子公司或参股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同关联关系企业之间都有利益联系,“在这里划定一道‘红线’,对杜绝关联交易和斩断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有明显的作用。”

据他介绍,因为历史原因,在电力行业,铁路、电信等国有垄断领域,职工投资企业普遍存在。这些职工持股企业依靠与垄断企业的利益纽带获取了丰厚利润。

此外,受访专家还表示,除了上述规定可对国有企业向子企业或者关联企业进行利益输送形成威慑以外,“国企高管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以及“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持股,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等规定也是斩断国企利益外送的利器。

“禁止国企管理人员在非国企兼职,是避免转移利润的有效做法,而过去对于新设公司的规定也没有如此细化过。”国资委研究中心专家表示,这是为了避免新设企业成为国有企业的利益输送体,而通过这些措施的层层规范,国有利润输出、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一定能得到进一步的遏制。

区别对待避免“一刀切”

而对于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征求意见稿也采用了更加开放的、区别对待的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将“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持股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同时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有参与征求意见稿制定的人士表示,国有中小企业规模小、人数少、市场化程度高,不涉及国民经济的命脉产业,而高新技术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上也较为超前,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改制可以先行“探路”。而在规范改制流程的基础上,对员工持股进行有益探索也能帮助中小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同时推进职工激励机制的建设。

对于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大型国企股权的规定,国资委研究中心相关人士也对记者表示,由于大型集团公司往往关系国民经济命脉,也涉及到产业安全问题,员工持股的探索必须逐步推进,他也建议可鼓励大型集团公司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角度探讨企业改制中鼓励职工持股的行为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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